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至秦电子产品商行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1279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至秦电子产品商行,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高台七队6号楼105号。

经营者: 刘智伟。

被执行人: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7号楼218F2-A06

法定代表人:樊金钟。

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11-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至秦电子产品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9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零六百五十二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百六十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