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执1277号
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仲裁委员会(2019)银仲字第72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蓝波泉喷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612757.49元、及按照17612757.49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未计算),承担仲裁费8265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50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滨河黄河大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780504.49元及利息(暂未计算);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锦
书记员  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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