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30号
原告: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延安路1666号3幢研发车间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15550B。
法定代表人:张道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昂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6219690R。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0874782G。
法定代表人:余宗友,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4日,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66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普项目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