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恢70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54202B。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0874782G(1-4)。

法定代表人:余宗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志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8527922G。

负责人:樊宗才,经理。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2016)皖0202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142154.36元,承担执行费33822元。后终结本次程序。2020年11月1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协议如下:1、双方同意以镜湖区法院(2019)皖02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欠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以及申请人欠安徽兴罗集团有限公司的116963.9元工程款冲抵本案债务,安徽兴罗集团有限公司需于2020年8月31日前开317383.54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给申请人,冲抵后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须还款1365459.56元。2、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31日前还款365459.56元;2021年12月31日还款6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还款40万元。3、申请人收到首期还款365459.56及安徽兴罗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还款材料及发票后,法院可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措施。4、本案执行费338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5、若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2016)皖0202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延期打款且无法开具发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补充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不开具发票并增加还款11489.28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延期打款表示知情并认可,视为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

因和解期限较长,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202执恢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   运   新

执行员 戴晓红执行员张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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