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民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9833280P。
法定代表人:雍成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0874782G。
法定代表人:余宗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太锁,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永、陈太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本淳
审 判 员 叶光氢
审 判 员 陈大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 奚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