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3955号
原告: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9833280P。
法定代表人:雍成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春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子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
负责人:陈太锁。
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0874782G(1-4)。
法定代表人:余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啸,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3507(4-5)。
法定代表人:胡先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蕾,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二里吴居委会二里吴庄A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池州市重点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B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800664211150B。
负责人:江涛,该管理处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审计决算未确定,并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池州金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志鹏
人民陪审员 巩寒菊
人民陪审员 喻文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