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3民初666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0874782G。
法定代表人:余宗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啸,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100号(江东办事处群沱子路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9188T。
法定代表人:吴方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钢,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罗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47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萍
人民陪审员  单桂侠
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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