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

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执2348号
原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被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反诉原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5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于2015年10月8日予以解除;二、反诉被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租金(以每年人民币45,000元为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止);三、反诉被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场地占有使用费(以每年人民币45,000元为标准,从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四、反诉被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电费人民币29,528.10元;五、驳回原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0,18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1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8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962.8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人民币193.7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人民币769.10元。届期,反诉被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