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6244号
原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远建,副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江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沈月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