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12执恢1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汉生,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7)江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汉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65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由被执行人高汉生承担案件受理费9410元和缴纳执行费68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汉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也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6月18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汉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信息、证券和车辆等财产信息(1.发现被执行人高汉生名下无大额存款,2020年4月8日依法已冻结多个银行账户;2.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0年4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汉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号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汉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人名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派员于2020年5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高汉生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区仙女镇禹王宫社区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5.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樊中秋
审判员张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