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611号 **、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民终4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价款4714932元,并由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3070元及执行费4978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已在诉讼中冻结的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800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工程款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并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且执行费49780元已缴纳。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