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123号
申请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32658J,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1-1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05606046,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