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1473号
原告: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2号园C901。
法定代表人:马维理,董事长。
被告: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9号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良宪。
原告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枫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佟 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腾
书 记 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