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736号
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大西环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859437991。
法定代表人:曹汉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五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淮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579414263。
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五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元,由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