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大西环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859437991。
法定代表人:曹汉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27执2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大西环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859437991。
法定代表人:曹汉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327执2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