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6213号
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城大西环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859437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景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