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湘投燃气(长沙)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5669号
原告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投燃气(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肖健,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职工。
第三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原告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投燃气(长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43元,减半收取12021.5元,由原告长沙星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波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贺婷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