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624民初1479号
原告:陈炜霖,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冬梅,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西道42号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8959092XT。
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
被告: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梅洲乡梅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4489751933E。
法定代表人:吴金武,校长。
原告陈炜霖与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炜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屈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炜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陈炜霖支付工程承包款231075元;二、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在其所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8日,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比选被确定为”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明德楼前方与西侧学生活动场地硬化项目”工程的中选单位。2016年4月28日,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将”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明德楼前方与西侧学生活动场地硬化项目”工程发包给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为326817.17元。其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炜霖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发包给陈炜霖施工。合同签订后,陈炜霖垫付资金将工程施工完毕后交付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上述工程于2016年6月1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经审核,工程核定造价为231075元。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陈炜霖工程款,应承担还款义务。陈炜霖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要求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在其所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提出上述请求。
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陈炜霖所诉属实,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陈炜霖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支持陈炜霖的诉讼请求,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将工程款231075元直接支付给陈炜霖。
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辩称,一、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未将工程款支付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由于陈炜霖反映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经济问题,公司账号被查封,要求暂停工程款的支付。二、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其中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承包人100000元,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陈炜霖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是无效合同,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被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处罚100000元的责任。三、陈炜霖与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陈炜霖对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比选被确定为”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明德楼前方与西侧学生活动场地硬化项目”工程的中选单位。2016年4月28日,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将”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明德楼前方与西侧学生活动场地硬化项目”工程发包给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为326817.17元。之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炜霖签订一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陈炜霖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经审计部门核准由业主确认的价款。合同签订后,陈炜霖出资将工程施工完毕交付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6年6月1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经审核,工程核定造价为231075元。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上签章确认。现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尚未将工程价款支付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未向陈炜霖支付工程价款,陈炜霖于2017年9月12日具状诉至本院。庭审中,陈炜霖自认其不是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内部人员,也不具备对讼争工程进行施工的施工资质。
以上事实,有陈炜霖提供的《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明德楼前方与西侧学生活动场地硬化项目中选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讼争工程转包给未取得施工资质的陈炜霖进行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虽然上述《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但陈炜霖已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其所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陈炜霖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以经审核并由业主(即发包人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确认的工程造价231075元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陈炜霖作为讼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在其所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现欠付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1075元,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上述工程价款231075元由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直接支付给陈炜霖,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应将工程价款231075元直接支付给陈炜霖。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辩称其不属本案适格被告主体,要求驳回陈炜霖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要求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处罚100000元的违约责任,可通过另行主张解决。陈炜霖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应予准许。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诏安县梅洲乡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炜霖工程价款23107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陈炜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绮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佛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