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82民初1490号
原告:郑杰英,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路2号铁路新村2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杨磊。
被告: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洲市平和县山格镇新陂村94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
被告:杨磊,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胡晓翠,女,1987年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郑杰英与被告福建省顺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恩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磊、胡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杰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杰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国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