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413F。
法定代表人:董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75。
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
法定代表人:袁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04民初108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25634.4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2625634.43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8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