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840号
原告:阜阳辉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大市场12#区A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NGT7P7X。
法定代表人:黄中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3号AE-2地块隆平高科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413F。
法定代表人:董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辉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辉扬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辉扬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辉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辉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