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4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WCWNY5L,住所地泰州市**区溱潼镇双星村星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413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18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江苏翔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