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506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3号AE-2地块隆平高科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天睿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22)皖0506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542320元,以54232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570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