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大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3号AE-2地块隆平高科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大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大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鞍山大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大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
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马鞍山大仓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