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与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1民初848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
营业场所:阳泉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37号。
负责人:王建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晋生,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职工,现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默欣。
被申请人: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
被申请人: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莉。
被申请人:郭俨锋,男,1983年5月10日生,住址:阳泉市。
被申请人:万莉,女,1983年12月1日生,住址:阳泉市。
被申请人:郭默欣,女,1986年8月1日生,住址:阳泉市。
被申请人:田明亮,男,1989年6月3日生,住址:平定县。
被申请人:梁晓英,女,1987年6月19日生,住址:平定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诉被告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郭俨锋、万莉、郭默欣、田明亮、梁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郭俨锋、万莉、郭默欣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615243.73元及查封被申请人田明亮、梁晓英抵押的某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某车辆;查封被申请人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某车辆;查封被申请人郭俨锋名下某车辆;查封被申请人万莉名下某车辆;查封被申请人郭默欣名下某车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郭俨锋、万莉、郭默欣、田明亮、梁晓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615243.73元或查封上述被申请人的等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郭仲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世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