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与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万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1民初848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
营业场所:阳泉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37号。
负责人:王建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晋生,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职工,现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默欣。
被申请人: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
被申请人: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莉。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0日生,住址:阳泉市。
被申请人:万莉,女,1983年12月1日生,住址:阳泉市。
被申请人:郭默欣,女,1986年8月1日生,住址:阳泉市城区。
被申请人:田明亮,男,1989年6月3日生,住址:平定县。
被申请人:梁晓英,女,1987年6月19日生,住址:平定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诉被告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万莉、郭默欣、田明亮、梁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晋032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万莉、郭默欣、田明亮、梁晓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615243.73元或查封上述被申请人的等值资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已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万莉、郭默欣、田明亮、梁晓英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615243.73元的冻结并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等值资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郭仲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世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