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与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21民初848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
营业场所:阳泉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37号。
负责人:王建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晋生,山西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职工,现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默欣。
被告: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红。
被告: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莉。
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生,住址:阳泉市。
被告:万莉,女,1983年12月1日生,住址:阳泉市。
被告:郭默欣,女,1986年8月1日生,住址:阳泉市城区。
被告:田明亮,男,1989年6月3日生,住址:平定县。
被告:梁晓英,女,1987年6月19日生,住址:平定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诉被告山西泰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定县盛世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千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万莉、郭默欣、田明亮、梁晓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2元,减半收取计17861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郭仲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世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