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源力拓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财保238号
申请人:新疆鑫源力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路**温州国际酒店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蔡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雪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v>
法定代表人:张晓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鑫源力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单号:×××),作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鑫源力拓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账号为:×××银行账户中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和  颖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魏 旭 玲
书  记  员   程 玮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