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101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建设支行,账号1:50×××08账号2:50×××13)银行存款3596729.6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建设支行,账号1:50×××08账号2:50×××13)银行存款3596729.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建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高豫
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