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新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3民初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安徽新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9号深港产业园8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7245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万波,男,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科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万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陈九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