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保607号
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
负责人:赵华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董保民,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保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保民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东区太平镇光大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誉德水电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保民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