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财保157号
申请人:***,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申请人: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万昌路东段镇政府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QK4XQ。
法定代表人:黄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巨野县人民法院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