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吉山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325执700号 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费县***吉山村民委员会***自然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吉山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325民初645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2)鲁1325民初64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提取被执行人在费县胡阳经营管理站的代管资金237463.9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5民初6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35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5民初6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费县***吉山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