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执9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6092044。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35342132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303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6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3945元,案件执行费60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昌荣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303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