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29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3号院5幢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6092044。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英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虢路80号鹏博财富中心5号楼A座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380489C。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英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303民初596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英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兴盛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00元,执行费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11月2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陕西英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朱 兵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