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885号之一
原告:***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南大道拟建竹艺城东侧茶都商贸城9幢1层A1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行方,***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松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计251.50元,由***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