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3515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5号街坊望园小区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安详,总经理。
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