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1民终4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松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上庄村新开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涛,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强,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安祥,***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辩称,(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文林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张军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