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某某与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4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71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3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326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