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4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71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3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3265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