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终2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5号街坊望园小区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强、宁涛,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晋煤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中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合同尚未生效,即法院与当事人对合同效力认识不同,应依法向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释明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在释明后如果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坚持其原来的诉讼请求才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一审法院在未向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释明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违反了法定程序。另外,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进场这一事实,则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进行了必要准备也是事实,虽然未能实际施工,但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未予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包头市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