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晋0802民初7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34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5元及执行费3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通过司法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实际控制金额不足。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手续,未实际控制车辆;于2022年6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手续,未实际控制车辆。 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5、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2022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故本案未能执行标的额为28927.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