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682号
原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当清,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