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67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超强煤焦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山西超强煤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