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67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超强煤焦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山西超强煤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