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民终2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负责人:畅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芦晓,职务: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闻喜县。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中联晋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