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三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与阳泉市三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311行审112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住所地阳泉市城区德胜东街340号。
负责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阳泉市三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王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国土资城罚字[2018]016号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将场地平整恢复原貌。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2017年5月,被执行人阳泉市三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义井镇***村擅自动工修建围栏,属未批先建违法占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4月27日送达了阳国土资城罚字[2018]016号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将场地平整恢复原貌。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阳国土资城罚字[2018]016号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行政处罚告知书;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在申请人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对被执行人阳泉市三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阳泉市三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作出的“阳国土资城罚字[2018]016号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且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阳国土资城罚字[2018]016号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将场地平整恢复原貌内容的申请(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凡
书记员魏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