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4494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宇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2013室。
法定代表人:邓玉川,新疆华宇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宇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跻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