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449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巧,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宇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2013室。
法定代表人:邓玉川,新疆华宇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宇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跻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