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4民初1345号
原告:阿的***,女,1972年10月2日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下顺城街1幢8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2月9日生,回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阿的***诉被告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阿的***负担。
审判员舒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