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545号
原告:成都汇城万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3幢217号。
法定代表人:朱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下顺城街1幢8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汇城万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汇城万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汇城万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芮
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