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26号
申请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3688.33元予以冻结。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811599518322000008××××)提供担保。2022年5月24日,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3688.3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泰龙钢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峙薇